一、進一步優化高新創新創業的政策環境
針對當前制約國家高新區發展的政策問題,聯合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和完善推動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建設的政策、鼓勵技術和管理參與收益分配的政策、建立高新技術領域風險投資機制的政策和法規、扶持中小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進一步鼓勵留學人員創業的政策、促進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出口的政策、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和法規、建立技術轉讓機制、高技術產業產權交易機制和資本重組的政策,繼續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高新區立法進程。
加大科技執法力度,定期組織進行科技執法情況的檢查和中央有關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推動國家高新區率先落實中央關于科技創新和產業化的相關政策。
積極開發國家高新區管理體制改革與創新的試點工作、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的試點工作、創業孵化體系和風險投資機制建設試點工作、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和機制的試點工作。
二、不斷提高國家高新區持續創新能力
加大對國家高新區創新創業活動的支持。有針對性地加強信息溝通,及時發布相關指南,幫助國家高新區的企業了解國家各項科技計劃申報的程序和渠道,鼓勵更多的國家高新區企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和爭取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支持。
加大引導國家863計劃、攻關計劃中重大成果到高新區實現產業化的力度,選擇有條件的國家高新區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產業化基地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進一步推動大學科技園的建設、科研機構創業建設,鼓勵大學、科研機構與高新區聯辦科技園(或創業園),發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智力資源在高新區創業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三、強化國家高新區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
進一步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的力度,增加扶持資金的規模,推進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各類專業孵化器的建設,大幅度提高高新區企業孵化和培育能力;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將與科技企業孵化器緊密合作,近期選擇若干家企業孵化器進行試點,加大對企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的支持力度。
積極引導生產力促進中心進入高新區,為廣大的中小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技術轉讓、信息咨詢、人才培訓、成果轉化及投融資方面的服務;重點支持評估機構及與投融資有關的中介機構的建設,促進智力要素和資本要素的結合。
四、促進國家高新區產業發展國際化
充分發揮我駐外科技機構的作用,積極幫助國家高新區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創新,特別是要引導他們從以往注重生產能力的引進轉向注重技術、人才和管理的引進;推進科技興貿行動計劃,支持各國家高新區建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推動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促進高新區企業逐步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按照“政府引導、多元投資、企業化經營”的模式,在美國、俄羅斯建立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試點,為我國的企業特別是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到國外進行產品研發、市場開拓創造條件,提供平臺。
五、推動高新區人才隊伍建設
根據高新區發展的需要,制定種類人才系統培訓計劃。重點對高新區管理干部、企業孵化器的服務職能以及企業管理、知識產權保護、投融資、國際市場開拓、產權交易等專門人才的培訓。
大力促進東西高新區管理人才的交流,組織西部高新區管理人員到東部和先進高新區學習鍛煉。
推進高新區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一套高新區干部隊伍管理和分配的新制度、新機構,以進一步推動高新區二次創業。
支持有條件的國家高新區成立國際人才交流中心,以適應國際人才競爭的要求。
六、加強對國家高新區的宏觀指導和管理
支持開展影響國家高新區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的研究,通過組織涉及高新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體制、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等重大課題研究,不斷完善國家高新區二次創業的發展思路和內涵,指導全國高新區實現跨越式發展。
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國家高新區的考核與評價,根據新區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條件,適時調整考核和評價指標體系,引導高新區始終堅持正確的改革和發展方向。對先進高新區進行表彰;對于個別長期發展速度緩慢、改進措施不力、改革力度不大的高新區,將出示黃牌,直至報請國務院取消其國家高新區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