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作為中西部地區惟一的直轄市,要建成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必須高度重視科技保險創新試點工作,加快發展科技保險,為推動企業科技創新提供保障。
國內外科技保險發展狀況
科技保險是一項新生事物,目前國內外尚處于探索創新發展階段,無成熟經驗可資借鑒。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對科技保險的理論研究雖然剛起步,但在實踐中已探索設置了一些較為完善的險種,且整體發展態勢較好。如知識產權險在我國基本屬于空白,被稱為“另類保險”,而美國應用已較廣泛。出口信用險已有80多年歷史,起源于英國,發展于德國,成熟于法國,目前法國出口信用保險已在全球60多個國家建立了信息聯盟和信用聯盟。互聯網保險在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業務成倍增長,英國和美國的保險公司甚至已推出“黑客保險”業務。總體上看,發達國家對發展科技保險日益重視,隨著科技保險實踐的不斷豐富,對其理論研究也逐步深入。
我國提出到2020年建成創新型國家的宏偉目標,為解決企業自主創新的后顧之憂,國家開始探索推行科技保險創新試點。2007年下半年,北京、天津、重慶、武漢、深圳、蘇州高新區成為首批試點。這些試點單位積極創新政策舉措,不斷豐富發展模式,推動試點工作蓬勃開展。僅一年時間,全國科技保險投保企業就超過1100家,并探索出了一些成功模式。比如,蘇州高新區與保險中介、保險公司誠信合作,推行“政府信用+商業信用+專業保險經紀服務”的運作模式,2007年園區投保企業就達9家,保費收入219.7萬元,可轉移風險近50億元。
重慶科技保險試點情況及問題
重慶作為國家科技保險試點單位以來,全市已有投保企業20多家,保費200余萬元,投保金額近8億元;發生賠案11起,賠付金額14.8萬元。但是,相比其他試點城市,重慶發展科技保險較為滯后,目前投保企業數低于北京、深圳2007年的水平,投保金額僅為北京的1/2、深圳的1/10。
分析對比,影響重慶科技保險發展較慢的主要原因有4個方面。
第一,從社會氛圍看,存在認識不到位的問題。科技保險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全社會對其重要作用的認識不夠。部門缺乏常態的會商機制,部門、地方政府和保險公司相互銜接少,尚未形成合力推進的格局。
第二,從市場發育看,因市場成熟度偏低而產生制約。科技保險是一個全新的事物,市場培育還很不充分。表現為:缺乏數據積累,保險公司在科技保險承保、理賠、費率厘定等環節缺乏歷史數據支撐,費率的科學性、合理性難以確定;存在高風險隱患;市場推廣傳統,普遍采用推銷式售險,企業比較反感。如某保險公司走訪200多家科技企業推銷科技保險,成功率只有1.5%;人才嚴重匱乏,熟悉科技保險的高端人才很少。
第三,從險種設置看,不能滿足企業風險保障需求。現有科技保險只有科技企業產品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等15種,遠不能滿足為企業科技創新提供全方位、多角度保障的需要。重慶市技術交易增長迅速,但目前尚無技術交易險險種。
第四,從政策支持看,引導推動的力度不強。針對科技保險的財政補貼政策不健全,稅收優惠政策尚未落實。中央明確規定,科技保險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按150%加計扣除。該政策因國家實施細則未出臺,重慶市尚未兌現。
加快發展重慶科技保險的建議
首先,加強宣傳引導,提高認識水平。借鑒深圳大型推介會、北京新聞發布會等試點城市經驗,加強與媒體合作,大力宣傳科技保險的社會功用、發展形勢和優惠政策,提高全社會對其知曉程度,加深企業對科技保險的了解,增強科技企業投保積極性。
其次,強化人才培訓培養。加強與高校的銜接,設置科技保險課程或專業,培養既懂保險又懂技術的復合人才,逐步建立起科技保險人才庫;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對外交流,采取高端人才引進等措施,整體提升科技保險行業業務水平。
再次,建立會商制度,多方共同推動。鑒于目前各單位間缺乏常態溝通的實際情況,建議成立科技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常態會商制度,加強信息交流,共商問題解決。加強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如充分利用小額貸款險、出口信用險的融資保障作用,促進風險投資、科技信貸、天使投資等共同投資于科技創新,力爭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入更多社會資金。
第四,開發完善險種,拓展保障范圍。根據市場推廣情況,對原有產品進行調整升級和實質創新。開發新險種,設計適合重慶市科技發展現狀和行業特點的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科技保險險種,如推出債券保險、技術交易險、國內貿易險、互聯網保險等。強化基礎數據管理,保監部門和保險企業要加強第一手資料收集,建立完善系統性強、分類科學合理的科技保險數據庫。做好風險可保評估分析,減少保險風險集中度。
第五,調整落實政策,增強引導力。調整財政補貼辦法,進一步擴大可投保范圍和保費補貼企業范圍,將具有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均納入投保范圍,不管企業大小、所有制性質,只要是科技創新均給予相應補貼,并根據企業創新情況劃分層級、對應補貼,適當提高補貼總額上限。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爭取率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