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年末,科技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旨在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促進國家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
科技保險通過不同專業的保險公司承辦,用財產保險、壽險和健康險、信用保險等系列產品多方位、全過程地保障高新技術企業在生產、研發、人員、貿易鏈、信用鏈等方面的風險,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能力。
科技保險優惠的財稅政策
科技保險險種由中國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組織開發并確定,第一批險種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等6個險種。
《通知》規定:6個險種作為高新科技研發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等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實行100%稅前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包括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該文件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和《通知》有機地銜接起來,把《通知》中規定的第一批6類高新科技保險研發險種的保費支出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了實處。
舉例說明:企業投保100萬元的財產保險,假定選擇的是普通的商業財產保險,計稅金額為100萬元,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財產歸于科技保險投保范圍的,企業選擇投保科技保險,除100萬元全額在稅前扣除外,還可以加計扣除50萬元。
此外,基于企業為增加職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會基本保險以外的補充商業保險,如住院醫療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在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企業為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投保的科技保險,如住院醫療費用團體保險以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根據相關的文件及政策,不僅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還可以根據實際發生額加計50%予以扣除。
科技保險的發展前景
目前,科技部與中國保監會已經先后推出兩批科技保險試點城市與高新區。隨著科技保險試點的進一步延伸,高新技術企業所在地一旦列入科技保險試點,投保科技保險的企業不僅可以享受所在地政府給予的保費補貼,還可將支付的保費列入企業研發費用進行稅前加計扣除,減少應納所得稅額,增加凈利潤,切實享受到科技保險為企業帶來的稅收優惠。
由于大多數企業對科技保險缺乏認識,積極性不高,目前還持觀望態度。科技企業多屬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出于嚴格成本控制考慮,加上保險意識不強,多數企業尚未購買任何保險產品,而部分企業雖已投保,但由于對科技保險尚不了解,只投保了傳統的商業保險;或是因為科技保險目前的險種不能完全滿足科技企業的投保需求,以及試點城市財政補貼的申請條件等原因的限制,導致部分科技企業推遲投保計劃。
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一些保險公司已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特殊需求設計出高新企業雇主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等新險種。同時,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自身風險管理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利用外部機構的相關保險產品轉移企業自身風險將會成為科技企業的首選:企業投保后,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就可以獲得保險賠償,分散企業的風險和責任,增強賠償能力,減少了科技創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顯而易見,隨著科技企業逐步成長與成熟,企業管理人的保險理念及風險轉移意識日臻強化,科技保險會與普通保險一樣日趨占有科技企業的市場份額。
出于稅收籌劃方面的考慮,企業財務人員不僅要在內部控制方面增收節支,而且還要開闊眼界,從各種渠道收集信息,勇于接受對企業有利的新生事物,積極推進科技保險。這于國家、于企業都是發展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