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等中央文件要求,大力推動體制機制創新,促進科技和金融的深層次結合,支持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培育和發展服務科技創新的金融組織體系
(一)創新從事科技金融服務的金融組織形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化 基地)等科技資源集聚地區通過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為從事中小科技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新設或改造部分 分(支)行從事科技金融服務的有關申請,優先受理和審核。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財務資源、人力資源等方面給予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適當傾斜,加 強業務指導和管理,提升服務科技創新的專業化水平。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為科技創新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服 務。
(二)積極發展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大力推動金融租賃公司等規范發展,為科技企業、科研院所等開展科技研發和技術改造提供大型設 備、精密器材等的租賃服務。支持發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小額、分散”原則,向小微科技企業提供貸款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積極推動產融結合,支持符合條件的大型科技企業集團公司按規定設立財務公司,強化其為集團內科技企業提供金融服 務的功能。
(三)培育發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務體系。指導和推動地方科技部門、國家高新區(或產業化基地)、金融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和培育發展科技金融服 務中心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平臺,推動創業投資、銀行信貸、科技企業改制服務、融資路演、數據增值服務、科技項目管理、人才引進等方面的聯動合作,為科技企業 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定制化投融資解決方案。加快發展科技企業孵化、法律會計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等機構,為中小科技企業融資提供服務。
二、加快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
(四)完善科技信貸管理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科技企業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充分利用貸款利率風險定價和浮動計息規則,根據科技企業成長狀況, 動態分享相關收益。完善科技貸款審批機制,通過建立科技貸款綠色通道等方式,提高科技貸款審批效率;通過借助科技專家咨詢服務平臺,利用信息科技技術提升 評審專業化水平。完善科技信貸風險管理機制,探索設計專門針對科技信貸風險管理的模型,提高科技貸款管理水平。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小微科技企業信 貸業務拓展獎勵辦法,落實授信盡職免責機制,有效發揮差別風險容忍度對銀行開展科技信貸業務的支撐作用。
(五)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托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建立和完 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和風險共控合作機制。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 質押貸款的規模。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功能,支持國家重大科技計劃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科技企業并購、國內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農業科技創 新、科技企業開展國際合作和“走出去”。
(六)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 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加快科技系統改造升級,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為科技企業提 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七)大力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加強知識產權評估、登記、托管、流轉服務能力建設,規范知識產權價值分析和評估標準,簡化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流程, 探索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為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積極推進專利保險工作,有效保障企業、行業、地區的創新發展。
三、拓寬適合科技創新發展規律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八)支持科技企業上市、再融資和并購重組。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繼續完善和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政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適當放寬科技企業的財務準入標準,簡化發行條件。建立創業板再融資制度,形成“小額、快速、靈活”的創業板再融資機制,為科技企業提供便捷的再融資渠道。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在境外上市融資。支持科技上市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做大做強。推進實施并購重組分道制審核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實行豁免或快速審 核。鼓勵科技上市企業通過并購基金等方式實施兼并重組,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允許科技上市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可轉債等作為并購工具的可行性,豐富并購重組 工具。
(九)鼓勵科技企業利用債券市場融資。支持科技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小微企業 增信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產品進行融資。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發行工作效率,為科技企業發行債券提供融資便利。對符合條件的科 技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科技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繼續推動并購債、可轉債、高收益債等產品發展,支持科技企業滾動 融資,行業收購兼并和創投公司、私募基金投資和退出。
(十)推動創業投資發展壯大。發揮政府資金杠桿作用,充分利用現有的創業投資基金,完善創業投資政策環境和退出機制,鼓勵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 領域。推動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多種方式,引導創業投資資金投向初創期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完善和落實創業投 資機構相關稅收政策,推動運用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科技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發行企業債券; 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的股東或有限合伙人發行企業債券。鼓勵發展天使投資。
(十一)鼓勵其他各類市場主體支持科技創新。支持科技企業通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實現股份轉讓和定向融資。探索研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掛牌公司的并購重組監管制度,規范引導其并購重組活動。探索利用各類產權交易機構為非上市小微科技企業提供股份轉讓渠道,建立健全未上市科技股份公司股 權集中托管、轉讓、市場監管等配套制度。加快發展統一的區域性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地方加強省級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完善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支持 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專業子公司等,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按規定投資非上市科技企業股權、債券類資產、收益權等實體資產,為不同 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四、探索構建符合科技創新特點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十二)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險體系。按照政府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運作、產壽險業務并重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險體系。加大對科技保險的財政支 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科技保險獎補機制和科技再保險制度,對重點科技和產業領域給予補貼、補償等獎勵和優惠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 用,促進科技保險長效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專門服務于科技企業的科技保險專營機構,為科技企業降低風險損失、實現穩健經營提供支持。
(十三)加快創新科技保險產品,提高科技保險服務質量。鼓勵保險公司創新科技保險產品,為科技企業、科研項目、科研人員提供全方位保險支持。推廣中 小科技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貸款擔保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為科技企業提供貸款保障。加快制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機制的指導意見, 建立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機制和示范應用制度,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推廣和科技成果產業化。
(十四)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為科技創新提供資金支持。根據科技領域需求和保險資金特點,支持保險資金以股權、基金、債權、資產支持計劃等形式, 為高新區和產業化基地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與發展以及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探索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為科技企 業提供長期股權投資。推動科技保險綜合實驗區建設,在更好地服務科技創新方面先行先試,探索建立綜合性科技保險支持體系。
五、加快建立健全促進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
(十五)大力推動科技企業信用示范區建設。鼓勵各地依托高新區和產業化基地,因地制宜建設科技企業信用示范區,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信 用信息平臺,加大對科技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和完善科技企業的信用評級和評級結果推介制度,為金融機構推廣信用貸款等金融產品提供支持。充分發揮信用 促進會等信用自律組織的作用,完善科技企業信用示范區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環境。
(十六)積極發揮融資性擔保增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科技擔保、再擔保體系。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 的信用增進,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鼓勵科技企業成立聯保互助組織,通過建立科技擔保互助基金,為協會成員提供融資擔保支持。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加 強信息披露與共享,開展同業合作,集成科技企業資源,進一步增強融資擔保能力。
(十七)創新科技資金投入方式。充分發揮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的作用,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和民間投資向 科技成果轉化集聚。進一步整合多種資源,綜合運用創業投資、風險分擔、保費補貼、擔保補助、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發揮政府資金在信用增進、風險分散、降低 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融資支持。
六、進一步深化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
(十八)加快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完善“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部際協調機制,總結試點工作的成效和創新實踐,研究制定繼續深化試點 工作的相關措施,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地區納入試點范圍。及時宣傳和推廣試點地區典型經驗,發揮試點地區的示范作用。加大資源條件保障和政策扶 持力度,進一步調動和發揮地方深化試點工作的積極性與創造性。鼓勵地方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先行先試,不斷拓展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政策和實踐空間,開展具有 地方特色的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建設。
(十九)推動高新區科技與金融的深層次結合。建立完善高新區管委會、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通過舉辦多種形式的投融資對接活動,加 強科技創新項目和金融產品的宣傳、推介,推動高新區項目資源、政策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業務范圍內綜合運 用統貸平臺、集合授信等多種方式,加大對高新區建設和小微科技企業的融資支持。發揮高新區先行先試的優勢,加快構建科技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各 類金融創新實踐活動。
七、創新政策協調和組織實施機制
(二十)綜合運用多種金融政策工具,拓寬科技創新信貸資金來源。充分運用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信貸投 入。發揮再貼現支持結構調整的作用,對小微科技企業票據優先予以再貼現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金融債專項用于支持小微科技企業發展,加強對小微科技 企業的金融服務。積極穩妥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鼓勵金融機構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騰挪出的信貸資金支持科技企業發展。
(二十一)加強科技創新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探索金融資本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結合的有效方式和途徑,建立科技創新項目貸款的推薦機制,支持國 家科技計劃項目的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建立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引導和支持金融資本及民間投資參與科技創新;指導地方科技部門建立中小微科技企業數據 庫,與金融機構開展投融資需求對接;開展面向中小微科技企業的科技金融培訓,培育科技金融復合型人才。
(二十二)建立科技、財政和金融監管部門參加的科技金融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健全跨部門、跨層級的協調溝通和分工負責機制,加強科技、財政、稅收、金 融等政策的協調,形成推進科技金融發展的政策合力。依托科技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的合作機制,將科技部門在政策、信息、項目、專家等方面的綜合優 勢與金融機構的產品、服務優勢結合起來,實現科技創新與金融創新的相互促進。
(二十三)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務監測評估體系。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地方科技部門制定的科技企業認定標準與名錄,推動各金融 機構研究建立科技金融服務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科技企業貸款的統計與監測分析,并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務的專項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科技、知識產權、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并協調做好本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科技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知識產權局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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